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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引进和发展金融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03-08 字号:

一、支持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

1.对新设或本市外迁入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万元。

2.对新设或本市外迁入洪山区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银行省级分行给予200万元开办奖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证券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开办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证券营业部,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省级分公司和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期货营业部,给予开办奖励30万元,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给予开办奖励20万元。

3.新入驻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在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过去3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总额,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在洪山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在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过去3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总额,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4.对新入驻洪山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根据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前2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后3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支持。对在以上金融机构存续期内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对在洪山区设立(迁入)的要素市场,经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其交易规模位居全国同类市场前三位的,给予一次性区级奖励资金500万元。

2.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含市级奖励要求区级承担部分)。对于实现转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参照新上市的企业政策,追加10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区级资金支持。

3.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新金融企业发展

1.对新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质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比照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或开办时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对新入驻洪山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年内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追加奖励至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追加奖励至100万元。对区内企业股权投资额奖励不重复,同一企业最高投资奖励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3.对新入驻洪山区的新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办公用房租金价格的5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企业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对属于创业型的新金融企业,免费2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标准化格子间办公区域。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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